吕志涛与董德华、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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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711号案件名称
吕志涛与董德华、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吕志涛;董德华;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711号原告:吕志涛,男,汉族,1970年7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董德华,女,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凌慧,女,汉族,1992年1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公主岭市大岭镇姜李村三屯。 法定代表人:沈崇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凤,系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845号。 负责人:宣立军,系该行行长。 原告吕志涛、董德华与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吕志涛、董德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志涛、董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志涛、董德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9元,由原告吕志涛、董德华负担。 审判员 穆沙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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