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铁岭安馨缘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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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377号案件名称
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铁岭安馨缘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铁岭安馨缘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377号原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铁西银泰活力城八号楼二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李志佳,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铁岭安馨缘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文化街48-1-1东电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曹阳,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与被告铁岭安馨缘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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