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永康、谢文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02民初2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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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民初2771号案件名称
邹永康、谢文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邹永康;谢文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02民初2771号原告:邹永康,男,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谢文明,男,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邹永康与被告谢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永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文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永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红砖款40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萍洲湾和消防站工地项目向原告购买红砖,截止2018年10月2日,被告下欠原告红砖款409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自去年年底开始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以暂时无钱为由没有给付。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请求依法判处。被告谢文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质证和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谢文明因项目建设需要向原告邹永康购买红砖,2018年10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谢文明下欠原告邹永康红砖款40900元,当天,被告谢文明向原告邹永康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萍洲湾工地红砖款: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消防站红砖款壹万柒仟玖佰元整(17900.00元),共计肆万零玖佰元整(40900.00)元。欠款人:谢文明。2018.10.2”。此后,被告谢文明没有再向原告邹永康购买红砖。现因被告谢文明拒不给付红砖欠款,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被告谢文明出具的欠条原件、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邹永康提交的被告谢文明签字确认的欠条应当视为被告谢文明对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下欠红砖款40900元的确认。原告邹永康依约向被告谢文明交付货物后,被告谢文明应及时付清货款,故原告邹永康要求被告谢文明给付下欠红砖款409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谢文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抗辩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谢文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邹永康红砖货款40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被告谢文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杨 乔书 记 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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