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如娥、刘岳城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财保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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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财保173号案件名称
刘如娥、刘岳城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如娥;刘岳城;薛进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3财保173号申请人:薛进才,男,生于1949年12月16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镇文昌街84号。身份证号码:612323194912160010。被申请人:刘岳城,男,生于1956年6月25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金水镇大池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2323195606253918。被申请人:刘如娥,女,生于1961年6月22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金水镇大池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2323196106223928。申请人薛进才与被申请刘岳城、刘如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岳城、刘如娥名下银行账户或查封房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岳城、刘如娥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或查封二人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利军 审 判 员 梁 攀 审 判 员 刘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方舟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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