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芳、冉满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596号

由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9/16 0:00:00在天水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生效的孙永芳;冉满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596号
  • 案件名称

    孙永芳、冉满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孙永芳;冉满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孙永芳,女,生于1967年12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冉满平,男,生于1981年5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孙永芳与冉满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车辆,无房产。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永芳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2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樊江强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武 娟书 记 员 党敏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