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初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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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初2315号案件名称
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臣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初2315号原告: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Q3JMB27。法定代表人:孙继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崇静,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臣,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原告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计807元,由原告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雅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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