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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侠、于泓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826财保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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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财保113号
  • 案件名称

    刘凤侠、于泓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刘凤侠;于泓博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6财保113号申请人:刘凤侠,女,1959年1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于泓博,男,1995年3月11日出生,满族,农,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刘凤侠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泓博驾驶的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刘凤侠以财产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于泓博驾驶的冀H×××××号两轮摩托车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史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艳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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