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5民初11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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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5民初11803号案件名称
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5民初11803号原告: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横路**。法定代表人:毛卫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德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社区龙岗大道横岗段)4091、4093、4095、4097、4099号商洲文化创意园D栋D205。法定代表人:蔡爱真。原告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渠阳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程 颖书 记 员 高梦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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