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兵、孙幼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特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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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特88号案件名称
罗兵、孙幼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兵;孙幼娟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特88号申请人:罗兵,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被申请人:孙幼娟,女,193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申请人罗兵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幼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罗兵撤回申请。审判员 吴晓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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