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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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108号案件名称
沈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沈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21执1108号 移送部门:集贤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徐岩法官团队 被执行人:沈君,男。 本院刑事审判庭徐岩法官团队移送执行沈君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沈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沈君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沈君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3.向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沈君有一套不动产,因该房屋设有抵押权和他案查封,本案剩余罚金10000元,由于金额较小,未轮候查封该房屋 4.查明被执行人沈君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查明被执行人在有保证金20000.00元,已提取冲抵罚金 四、已向被执行人沈君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对被执行人沈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六、经查询执行案管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沈君有债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黑0521刑初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罚金20000.00元,被执行人沈君负有继续履行罚金10000.00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月菊 审判员 曲 伟 审判员 王佳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宇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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