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贵、丁暴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2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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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2654号案件名称
李德贵、丁暴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德贵;丁暴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2654号原告:李德贵,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被告:丁暴昌,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原告李德贵与被告丁暴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德贵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贵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德贵负担。审判员 姜 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光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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