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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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520号案件名称
龙利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龙利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520号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709G。负责人:张某,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某,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告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郭玉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慧书 记 员 赵泽恩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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