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明、陈凤珍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5民初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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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民初537号案件名称
黄小明、陈凤珍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小明;陈凤珍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5民初537号原告(反诉被告):黄小明,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群,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陈凤珍,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朝阳,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欣,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小明与被告陈凤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反诉原告陈凤珍与反诉被告黄小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黄小明于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陈凤珍于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防控疫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陈凤珍亦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防控疫情为由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小明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陈凤珍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黄小明承担。审 判 长 王湘辉人民陪审员 张克松人民陪审员 唐凯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佘莉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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