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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亮、蒋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27民初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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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343号
  • 案件名称

    黄石亮、蒋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黄石亮;蒋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27民初1343号原告:黄石亮,男,汉族,1991年5月19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碧茂,系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涛,男,汉族,1994年9月25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原告黄石亮与被告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石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注:利息按月息1.5%计息,从2020年8月19日开始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共拿出10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口头承诺利息50元每日,即月息1500元,后被告生意失败,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蒋涛辩称:借款是事实,也没有归还,由于生意亏损,资金周转不过来。原告黄石亮提供证据如下: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且同意支付给原告利息50/天,及1500元/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借款是事实,但当天已支付了12000元的利息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借款,原告认可已付12000元利息,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9日,被告蒋涛通过微信向原告黄石亮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为1.5%。同日,蒋涛向黄石亮支付12000元利息。尔后,蒋涛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蒋涛向原告黄石亮借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黄石亮要求蒋涛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蒋涛已向黄石亮支付12000元利息,应予扣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石亮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后,蒋涛已支付的12000元利息,应予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董先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 帆书 记 员 傅前港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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