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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良川、彭旭芬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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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00号
  • 案件名称

    游良川、彭旭芬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游良川;彭旭芬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游良川,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彭旭芬,女,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四川省九龙县人,住九龙县。游良川申请执行彭旭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2795.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彭旭芬银行账户余额18525.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彭旭芬工商总局无公司登记信息,国土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彭旭芬所有的川W9××××、川V7××××车辆在车辆管理机关进行了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通过传统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彭旭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彭旭芬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以上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3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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