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良川、彭旭芬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00号案件名称
游良川、彭旭芬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游良川;彭旭芬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游良川,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彭旭芬,女,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四川省九龙县人,住九龙县。游良川申请执行彭旭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2795.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彭旭芬银行账户余额18525.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彭旭芬工商总局无公司登记信息,国土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彭旭芬所有的川W9××××、川V7××××车辆在车辆管理机关进行了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通过传统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彭旭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彭旭芬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以上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3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开达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6042号 下一篇 刘海龙、李家翠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39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