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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任小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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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477号
  • 案件名称

    张兴、任小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兴;任小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委托代理人:薛某,系任某女婿,(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旬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29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某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4、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5、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采取的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等措施。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9执4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建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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