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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德强、淄博永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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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1230号
  • 案件名称

    范德强、淄博永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范德强;淄博永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建华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范德强,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淄博永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建华,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范德强与被执行人淄博永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建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3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范德强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范德强要求被执行人淄博永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建华支付工程款578631.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13元、保全费34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23日、8月17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了其存款9048.51元,扣本次执行费50元,余款8998.51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JA××××梅赛德斯奔驰一辆,已委托江苏盐城法院进行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电话系空号。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淄博永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建华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滕易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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