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捷兴长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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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980号案件名称
贵州捷兴长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贵州捷兴长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98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捷兴长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二手市场B2-1号。法定代表人胡天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胡鹏,男,199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贵州捷兴长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7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鹏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42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申请执行人贵州捷兴长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账户,无土地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1980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胡鹏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142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19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星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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