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沙壁虎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周师傅搓澡店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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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742号案件名称
陕西沙壁虎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周师傅搓澡店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陕西沙壁虎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周师傅搓澡店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8742号原告:榆林市榆阳区XX店,住址:榆林市XX路XX巷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02MA70DPLW47。经营者:周二鹏,系该店经营者。被告:陕西沙壁虎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经营场所地址:榆林市西沙石油宾馆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86965C。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榆林市榆阳区XX店与被告陕西沙壁虎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收案,经诉前调解无果后,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榆林市榆阳区XX店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小霞书 记 员 郭 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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