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闫丹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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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1060号案件名称
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闫丹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闫丹丹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法定代表人:胡志杰,党组书记。被执行人闫丹丹,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大名县。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闫丹丹行政处罚一案,大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425行审34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425行审34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永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呼伟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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