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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黄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27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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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27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黄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黄雪梅;江雷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2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010423。负责人:陈新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雪梅,女,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江雷雷,男,198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黄雪梅、江雷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9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黄雪梅、江雷雷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下: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确认截至2021年9月7日黄雪梅、江雷雷欠付借款本金703083.2元及律师费37000元,对剩余部分义务的履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同意黄雪梅、江雷雷按原借款合同分期履行还款义务;2、律师费同意以总额42000元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3、如黄雪梅、江雷雷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213民初96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诸庆文审 判 员 周 强审 判 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瑞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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