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妹柳申请宣告公民伍兴珍死亡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黔0423民特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黔0423民特7号案件名称
王妹柳申请宣告公民伍兴珍死亡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妹柳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423民特7号申请人:王妹柳,女,1956年4月5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申请人王妹柳申请宣告公民伍兴珍死亡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妹柳称,其女儿伍兴珍于2005年8月在镇宁自治县城关镇望安桥走失。申请人找寻多年失踪至今。伍兴珍已下落不明满15年时间,王妹柳申请宣告伍兴珍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伍兴珍,女,1995年6月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户籍地镇宁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5********。系申请人王妹柳之女。2005年8月,伍兴珍在镇宁自治县城关镇望安桥处走失,申请人找寻多年,仍了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妹柳申请宣告伍兴珍死亡后,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出寻找伍兴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伍兴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伍兴珍走失,经找寻多年无果,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申请人王妹柳之宣告公民死亡申请,本院发出寻找伍兴珍的公告,现公告期已届满,伍兴珍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伍兴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韦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尧亮书 记 员 唐海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杨某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3民特232号 下一篇 代连利海事海商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72执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