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杨某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3民特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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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民特23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杨某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杨某某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3民特23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078468519B,住所: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环城东路民政局“星光老年之家”一、二楼。负责人:李能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茹,系该支行员工。申请人:杨某某,女,1981年9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杨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5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杨某某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的信用卡本金6783.8元,算至2021年7月15日的利息为1015.81元、分期费用1306.01元,合计9651.46元;杨某某分五期偿还,从2021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2000元,最后一期支付1651.46元。二、杨某某如有任何一期还款违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有权就所有的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与杨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宋丽书 记 员 黄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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