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兵、班东旭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0581财保1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财保122号案件名称
张文兵、班东旭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文兵;班东旭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财保122号申请人:张文兵,男,1986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被申请人:班东旭,男,1982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申请人张文兵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班东旭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的存款以341500元为限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2108093901373181481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被申请人班东旭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中的存款以341500元为限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费3211元,申请人张文兵已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洵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与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114号 下一篇 刘东杰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53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