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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与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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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114号
  • 案件名称

    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与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张某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114号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主体与案涉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同时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韩春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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