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与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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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114号案件名称
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与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张某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114号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主体与案涉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同时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韩春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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