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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腾电气有限公司、无锡美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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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150号
  • 案件名称

    无锡市科腾电气有限公司、无锡美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市科腾电气有限公司;无锡美凯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科腾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WTNDD8Y,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818-1057。法定代表人:朱阿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美凯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4401775C,住所地无锡市钱桥盛峰村锡陆路303号。法定代表人:姚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科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腾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美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6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确认美凯公司结欠科腾公司价款20000元、诉讼担保费500元,合计20500元,该款美凯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如美凯公司未按约履行,则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科腾公司有权就205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二、科腾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1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0元,合计510元,由美凯公司承担。该款已由科腾公司预交,同意法院不再退还。美凯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其承担的510元直接支付给科腾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裁定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和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房产、保险、理财、证券、债权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苏B8××××、苏B6××××车辆,且已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亦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民初6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震旦审判员  荆 佩审判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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