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闫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5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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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5056号案件名称
史某、闫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史某;闫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5056号原告:史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被告:闫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冯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明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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