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市弘澳生态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90号

由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21/9/28 0:00:00在河南省南召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生效的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市弘澳生态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余海建;李朝阳;南召县绿生源生态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黄自娟;李清杰;南召县天润康牧业有限公司;艾青旺;肖金蝉;余雪姣;张臣;张霞;姚书银,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90号
  • 案件名称

    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市弘澳生态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市弘澳生态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余海建;李朝阳;南召县绿生源生态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黄自娟;李清杰;南召县天润康牧业有限公司;艾青旺;肖金蝉;余雪姣;张臣;张霞;姚书银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山如,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阳市弘澳生态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海建,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海建,汉族,生于1968年4月29日,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李朝阳,女,汉族,生于1964年6月22日,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南召县绿生源生态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自娟,任负责人。被执行人:黄自娟,女,满族,生于1974年2月8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清杰,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南召县天润康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青旺,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艾青旺,男,生于1963年4月10日,住南召县云阳镇。被执行人:肖金蝉,女,生于1968年1月27日,住南召县云阳镇。被执行人:余雪姣,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6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臣,男,生于1988年3月26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20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姚书银,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5日,住南阳市。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弘澳生态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余海建、李朝阳、南召县绿生源生态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黄自娟、李清杰、南召县天润康牧业有限公司、艾青旺、肖金蝉、余雪姣、张臣、张霞、姚书银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79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