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高新园区某烤肉欢乐城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3民初2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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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3民初2910号案件名称
孟某、高新园区某烤肉欢乐城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孟某;高新园区某烤肉欢乐城店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3民初2910号原告:孟某,女,汉族,1965年6月15日生,住舒兰市。被告:高新园区某烤肉欢乐城店,住所:长春市高新区。业主:张某,男,汉族,1989年1月2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高新园区某烤肉欢乐城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谊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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