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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与吉林省某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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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935号
  • 案件名称

    顾某与吉林省某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顾某;吉林省某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35号原告:顾某,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        诉讼代理人:葛晓东,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经营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温佳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尚宏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冷桂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顾某与被告吉林省某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顾某负担。        审判员    赵亮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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