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强与封伟、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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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1131号案件名称
贺强与封伟、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贺强;封伟;张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1131号原告贺强,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伟,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张健,男,汉族,1973年6月22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 第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玉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该公司分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强诉被告封伟、张健,第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6元,由原告贺强负担。 审判员 牛旭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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