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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强与封伟、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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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1131号
  • 案件名称

    贺强与封伟、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贺强;封伟;张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1131号原告贺强,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伟,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张健,男,汉族,1973年6月22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        第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玉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该公司分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强诉被告封伟、张健,第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6元,由原告贺强负担。        审判员    牛旭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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