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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华等王海燕、高海军、刘玉芝、高富贵、刘淑玲、任其、贾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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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883号
  • 案件名称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华等王海燕、高海军、刘玉芝、高富贵、刘淑玲、任其、贾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华;王海燕;高海军;刘玉芝;高富贵;刘淑玲;任其;贾玉兰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83号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兴文,该公司临河支行行长。        被告:高建华,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王海燕,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高海军,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刘玉芝,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高富贵,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刘淑玲,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任其,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贾玉兰,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7月2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0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惠芳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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