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华等王海燕、高海军、刘玉芝、高富贵、刘淑玲、任其、贾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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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883号案件名称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华等王海燕、高海军、刘玉芝、高富贵、刘淑玲、任其、贾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华;王海燕;高海军;刘玉芝;高富贵;刘淑玲;任其;贾玉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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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83号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兴文,该公司临河支行行长。 被告:高建华,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王海燕,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高海军,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刘玉芝,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高富贵,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刘淑玲,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任其,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贾玉兰,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7月2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0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惠芳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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