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财保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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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财保9号案件名称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鑫成热力有限公司;大连鑫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世国;张帆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财保9号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沙河口区会展路**。负责人:闵广勇。被申请人:大连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寺沟村法定代表人:李春雷。被申请人:大连鑫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法定代表人:王君海。被申请人:大连鑫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法定代表人:李春雷。被申请人:于世国,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张帆,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鑫成热力有限公司、大连鑫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世国、张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5,481,677.1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担保函,自愿承担因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承担担保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旅顺口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旅顺口区仁和小区的房屋合计1369套(房屋明细详见附件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附:1369套房屋清单审判长 董卫审判员 刘禹审判员 丛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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