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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友尔吉株式会社与广州国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缘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6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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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6263号
  • 案件名称

    韩国友尔吉株式会社与广州国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缘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韩国友尔吉株式会社;广州国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缘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佳易;张停停
  • 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6263号原告:韩国友尔吉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法定代表人:全熙亨,代表理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舒茵,广东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停停,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广州国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海涛。被告:广州缘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佳易被告:王佳易,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韩国友尔吉株式会社诉被告张停停、广州国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缘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佳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韩国友尔吉株式会社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友尔吉株式会社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友尔吉株式会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邓瑛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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