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616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0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WK11N。法定代表人:谢凯被执行人:张辉,男,1968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张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方式继续履行,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正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616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0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WK11N。法定代表人:谢凯被执行人:张辉,男,1968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张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方式继续履行,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