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蒋件来、苏德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5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582号
  • 案件名称

    蒋件来、苏德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蒋件来;苏德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582号申请执行人:蒋件来,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执行人:苏德昌,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申请执行人蒋件来与被执行人苏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224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德昌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苏德昌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48日、2021年9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及线下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保险、公积金、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7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德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