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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李展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6民初2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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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6民初2652号
  • 案件名称

    张峰、李展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绛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峰;李展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6民初2652号原告:张峰张某1(张来虎),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绛县横水镇柳堡村第二居民组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梦静张某2,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绛县古绛镇东关村北坛南一条14号。        被告:李展辉李某,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绛县横水镇横北村第三居民组居民。        原告张峰张某1与被告李展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峰张某1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且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峰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峰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张峰张某1负担。        审判员    王斌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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