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李展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6民初2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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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6民初2652号案件名称
张峰、李展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峰;李展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6民初2652号原告:张峰张某1(张来虎),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绛县横水镇柳堡村第二居民组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梦静张某2,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绛县古绛镇东关村北坛南一条14号。 被告:李展辉李某,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绛县横水镇横北村第三居民组居民。 原告张峰张某1与被告李展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峰张某1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且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峰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峰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张峰张某1负担。 审判员 王斌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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