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圣子、林天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0民申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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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0民申8号案件名称
王圣子、林天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圣子;林天雄;陶菊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0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圣子,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天雄,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陶菊花,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再审申请人王圣子、林天雄因与被申请人陶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芜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王圣子、林天雄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圣子、林天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圣子、林天雄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芮庆云审判员 沈 军审判员 强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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