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二帆劳务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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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819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二帆劳务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二帆劳务服务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819号 原告:西安市高陵区二帆劳务服务部,住所地:高陵区。经营者:高帆。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万一。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高陵区二帆劳务服务部诉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高陵区二帆劳务服务部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市高陵区二帆劳务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薛 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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