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志刚、成国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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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155号案件名称
雷志刚、成国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雷志刚;成国乐;樊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雷志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成国乐,男,汉族。被执行人:樊鹏,男,汉族。雷志刚与成国乐、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雷志刚曾于2019年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5月31日雷志刚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中,6月1日向被执行人成国乐、樊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541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从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取樊鹏赔偿款69799.52元,另案支付22000元,本案支付雷志刚47799.52元。本院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局、市场监管局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雷志刚,雷志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党军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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