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庄、杨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204民初2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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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701号案件名称
刘庄、杨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庄;杨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204民初2701号原告:刘庄,男,汉族。被告:杨智,男,汉族。原告刘庄与被告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刘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6月14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4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杨智未答辩。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31日,杨智向刘庄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20000元,分四期还清,于每月底还款5000元,该借条与双方微信聊天以及微信转账记录一致。同年6月4日至6月14日,刘庄陆续借给杨智14000元。上述合计34000元。该款杨智至今未向刘庄偿还。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杨智向刘庄借款,刘庄向其转账,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杨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杨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相关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智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刘庄偿还借款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7.5元,保全申请费36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1197.5元,均由杨智负担并给付刘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佳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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