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显群、李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3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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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3471号案件名称
朱显群、李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朱显群;李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3471号原告:朱显群,女,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李旭,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显群诉被告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朱显群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显群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显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显群负担。审判员 杨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卢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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