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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显群、李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3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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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3471号
  • 案件名称

    朱显群、李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朱显群;李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3471号原告:朱显群,女,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李旭,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显群诉被告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朱显群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显群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显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显群负担。审判员  杨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卢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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