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晓光、河南悟丹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61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112号
  • 案件名称

    张晓光、河南悟丹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晓光;河南悟丹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6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光,男,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河南悟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35号升龙天玺一号院一号楼一单元2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7Q2N04J。法定代表人:李鑫健。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晓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悟丹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6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悟丹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晓光案款1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暂计10075元,因被执行人河南悟丹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张晓光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于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21年9月8日向申请人询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反馈暂无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5、于2021年7月6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6、于2021年9月8日将相关反馈信息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终结本院(2021)豫0103执6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恒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