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明录、河津市荣鑫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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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448号案件名称
吕明录、河津市荣鑫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吕明录;河津市荣鑫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喜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448号原告:吕明录,男,汉族,住河津市。被告:河津市荣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赵家庄乡伏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MA0HA6DQ93。法定代表人:薛振听,职务:经理。被告:张建喜,男,汉族,住河津市。原告吕明录与被告河津市荣鑫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录与被告河津市荣鑫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明录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明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吕明录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胡晓茹书记员王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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