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贝贝、袁晓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2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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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2469号案件名称
马贝贝、袁晓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贝贝;袁晓磊;陈静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2469号原告:马贝贝,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双谦,石家庄市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晓磊,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告:陈静坤,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原告马贝贝与被告袁晓磊、陈静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马贝贝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贝贝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马贝贝负担。审 判 员 李英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鑫珊书 记 员 尉文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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