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谢招伍与吴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7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724号
  • 案件名称

    谢招伍与吴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谢招伍;吴章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724号 原告:谢招伍,男,汉族,1954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红,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章明,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谢招伍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于2021年8月27日之前预交本案诉讼费5754元;如果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谢招伍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相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朱贵玲书 记 员  欧媛嫒-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