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招伍与吴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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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724号案件名称
谢招伍与吴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谢招伍;吴章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724号 原告:谢招伍,男,汉族,1954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红,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章明,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谢招伍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于2021年8月27日之前预交本案诉讼费5754元;如果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谢招伍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相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朱贵玲书 记 员 欧媛嫒-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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