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宋志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8民初4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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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8民初4069号案件名称
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宋志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宋志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民初4069号原告: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凌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MA081LDY84。法定代表人:王艳春,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章,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满族,公司经理,住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div>被告:宋志良,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住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div>原告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志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秀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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