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均、宋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9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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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941号之一案件名称
刁均、宋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刁均;宋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刁均,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宋玮,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刁均与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宋玮应支付刁均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2512。因宋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刁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6700元,本院已扣划167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宋玮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浦发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若要求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宋玮的公积金账户进行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三年,若要求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三、对被执行人宋玮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驰路3号14号楼1404号的居住地进行调查,了解到该房屋于2018年12月27日过户到他人名下,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67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宋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刁均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建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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