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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世云、戴长动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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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243号
  • 案件名称

    吴世云、戴长动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吴世云;戴长动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吴世云,男,锡伯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戴长动,男,汉族,1966年03月19日,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吴世云与被执行人戴长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4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长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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