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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莹与上海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3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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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3459号
  • 案件名称

    韩莹与上海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韩莹;上海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3459号原告:韩莹,女,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毛坤华,执行董事。原告韩莹与被告上海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韩莹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莹负担(已付)。审 判 员  陆 贤法官助理  滕小乔书 记 员  滕小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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